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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教育及文化、交通及採購兩委員會聯席會議本(十六)日上午通過並公布趙委 員榮耀、李委員伸一、張委員德銘、黃委員煌雄、林委員將財等五人所提糾正行政院人事 行政局,案由為:「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對於中央政府資本支出計畫執行結果不符標準應予 懲處者,未能依?

  • 日期:88-09-16

  糾正案文指出:八十七年度中央政府資本支出計畫,經研考會檢討結果未達規定執行
進度標準應予懲處之十六項計畫,該會於本(八十八)年一月八日簽奉行政院長核定後,
以八十八年一月二十日(八八)會管字第00三三四號函請人事局辦理議處,人事局於一
月三十日函各該計畫執行機關依規定擬具懲處名單函送該局,嗣於四月三日再度函催,惟
迄至本年七月止,仍有九項計畫項目之懲處,尚未完成懲處作業,且已懲處之七項計畫中
,有兩項計畫之懲處對象,並非執行機關首長;又八十五及八十六年度之懲處作業,亦皆
超出三個月甚或有長達一年以上者,其中八十五年度之﹁推動都市綠化及空氣品質淨化區
之設置計畫﹂,更迄至目前尚未能完成懲處作業,而該兩年度所懲處對象,復多有非機關
首長之現象;顯示議處時效及對象,皆未依﹁獎懲要點﹂規定落實辦理,致非不可抗力因
素導致之執行率未達規定標準者有增多趨勢。人事局未能依法行政,及時懲處,對計畫執
行機關陳報之懲處結果未符規定者,復未見督促重為適當處分,作為因循消極,殊有未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