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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會議本(十六)日上午通過並公布黃委員武次所提糾正國立 台灣體育學院,案由為:「國立台灣體育學院召開校務會議違反會議程序、又巧立名目發 放導師等費,未依法定程序聘用系主任及變更校徽,且辦理採購營繕違背常理,嚴重破壞 教育形象」,由?

  • 日期:88-09-16

  糾正案文指出:國立台灣體育學院召開八十六學年度第三次校務會議,理應通知與會
全體代表參加該次會議,該校竟以學生代表陳政宏、謝永樑等已畢業為由,未通知陳、謝
二人出席,經謝永樑代表提出書面聲明,該校仍未予處理,且該次會議事先亦未將討論議
題週知與會代表,該校既未通知學生代表出席校務會議,亦無辦理補選學生代表,顯與上
開規定不合。按大學校務會議,係屬學校最高決策會議,校長負有召開會議之責,本應謀
求與會代表之和諧,鼓勵代表參與,以收集思廣益之效,詎八十六學年度第三次校務會議
竟刻意安排暑假期間開會,並不通知學生代表出席,且未按會議程序進行開會,八十七學
年度又未召集開會,在在顯示,黃校長領導、協調、溝通及運作,具有嚴重瑕疵,不惟損
及學校聲譽,抑且嚴重影響師生士氣,核有違失。
  國立台灣體育學院校長黃金柱,於八十五年十一月十一日就任以來,對於該校之採購
、修繕等作業,介入極深,對於監辦單位所提底價建議,不予理會,未附理由逕行加價者
,計有六件,且廠商最終之標價,屢次與黃校長所核定之底價相近,顯與常理未合;另辦
理電話總機汰換、嘉義校區通信系統、增設嘉義校區重量訓練室等工程,其廠商報價,皆
近二百五十萬元,顯係規避稽核程序之作為(按該校採購及營繕工程稽核小組作業要點規
定,金額達二百五十萬元以上者,需公開招標作業)。又該校八十六年八月八日辦理男生
宿舍一樓整修工程,嗣增加男生宿舍二、三、四樓之整修,此與原發包整修一樓工程,應
屬不同之工程,應另行公開招標辦理,詎該校竟與一樓工程得標廠商,以追加預算之方式
為之,且該二至四樓增加部分,其金額竟為一樓之三倍,更屬荒謬;又該校交印﹁台體青
年﹂,八十八年六月六日申請印製一千八百本,校長尚未核章,課外活動組竟於八十八年
六月四日又申請追加印製五百本,其時間程序倒置,有違常理。揆諸上開說明,國立台灣
體育學院辦理該校之營繕、採購等業務,作法超出常理之外,令人質疑,況該校校長黃金
柱前為教育部總務司司長(自八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至八十五年十一月十一日止),對於
營繕、採購之業務本應瞭若指掌,然觀渠各項舉措,如此妄為,有違職守,難辭違失之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