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委員會會議本(二十九)日通過並公布李委員伸一所提:「糾正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中正國際航空站,於辦理中正國際機場一期航廈,增加管制區域餐飲與旅客休息區域電梯工程以及天然氣總整壓站遷移工程,對委託設計監造單位之設計審查未見落實,另對電梯工程底?

  • 日期:88-09-29

  糾正案表示:本案中正國際機場一期航廈,增加管制區域餐飲及旅客休息區電梯工程及天然氣總整壓站遷移工程,原委託規劃單位之設計,有不當限制廠商資格及設計材質之情事,經廠商質疑而修改及修正材質,暨委託設計單位,事先未能查明市場狀況,致承包商無法依標單購得所訂產品施作等,顯示委託設計監造單位,確有設計不當情事,中正航站亦未能本於主辦機關之職權,善盡審查之責,核有未當。
  糾正案復強調:本案兩項工程,原委託設計監造單位(乙方),明顯有設計不當之情事,依雙方當初所訂內容規定:「乙方在規劃、設計時未詳細考量與地形地物之現有情況而導致規劃、設計之錯誤……,鑑於有損害即有賠償之觀念,將該項錯誤部分之設計服務費扣除……」 、「乙方如有違約情事,應依據交通部暨所屬機關委託顧問機構服務違約要點議處」,惟中正航空站卻未針對此一情況,主動依合約規定予以處理,案經審計部於抽查該站之財務收支,發現上情並函請處理後,該站僅給予警告乙次處分,其處理過程顯欠積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