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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委員會會議本(二十九)日通過並公布張委員德銘所提:糾正雲林縣北港鎮公所辦理該鎮第二停車場,草率斥資設置電腦自動收費設備,卻因停車率偏低,改以人工收費,相關設備拆存閒置不用,確有工程規劃設計不當,致浪費公帑等違失案,由本院送請行政院轉飭?

  • 日期:88-09-29

  糾正案指出:本案雲林縣北港鎮第二停車場新建工程,於八十七年間,經審計部專案調查交通部執行補助省市政府興建公共停車場計畫案時,與其他機關興建停車場同列有「用地取得延宕、規避公開招標、驗收時程延誤、停車設備閒置及未達投資效益」等多項缺失,並經本院糾正交通部在案;惟針對本個案相關行政缺失部分,計有下列四項:
一、 公文處理及檔案管理鬆散:本院因調查本案需要,於調閱該工程相關卷證時,經數度函調並派員親往該公所調卷結果,僅於會計單位「支出憑證」卷冊內,發現有關該工程之部分零散文件資料,而原陳報縣政府之興建計畫及委託設計監造等關鍵文件,均付之闕如。顯見該公所對於重要公文處理及檔案管理之鬆散,非僅未依公文處理相關法令規定程序處理,更影響本院及相關單位調查工作之進行,其怠失之責至屬灼然;雲林縣政府未善盡公文處理及檔案管理之督導查核工作於前,事後政風單位調查本案時,發現部分卷證遺失,卻避而不查,亦未依規定主動簽辦查處,實難辭其咎。
二、 停車場自動收費設備工程規劃設計不當:北港鎮公所為該鎮第二停車場新建工程主辦機關,在深知當地停車供需狀況及使用者習性之情形下,卻汲於爭取中央補助款,無視受託建築師規劃設計不適之自動收費設備,竟據以斥資三百四十餘萬元設備後,即拆存閒置不用,實難辭規劃設計審核監督不週,致浪費公帑之咎。
三、 停車場自動收費設備工程發包及驗收過程相關違失:查本案停車場自動收費設備工程預算書及得標廠商永力土木包工業比價所提之包商估價單,其所列十六項發包工程項目中,除第十五項管理利潤及第十六項稅捐(五%)各有五六二六元及二八二元之差異外,其餘十四項工程項目,其工程預算書與得標廠商所提「包商估價單」之單價竟完全相同,該工程招商比價過程,顯有洩漏底價之嫌。
四、 停車場經營管理及週邊管制相關缺失:北港鎮公所經管該鎮第二停車場,未於開放使用前,先行訂定管理規範,報請雲林縣政府核備並領得停車場登記證,即依鎮民代表會議決議通過之停車場法第二十五條及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等相關法令規定,顯己違反停車場法第二十五條及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等相關法令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