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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交通及採購、財政及經濟委員會聯席會議本(五)日上午通過並公布江委員鵬堅所提糾正台北縣政府,案由為:「台北縣政府工務局辦理『樹三』、『樹四』土石方資源處理場委託營運徵選案,對本案於歲入預算(回饋金)未經議會審核通過、回饋金底價尚待?

  • 日期:88-10-05

  糾正案文指出:台北縣政府歲入預算,應經該縣議會審核通過,回饋金底價,應循行政程序辦理核定,均為該府工務局所明知,縣議會之決議,亦有拘束縣政府之效力,是屬當然。惟此不確定之因素,事涉廠商對政府要約條件之信賴,影響廠商參與投標與否之決定,本應慎重於首次公告之初,即事先言明,方使廠商有所知悉,而為自負其責之決定。然該府工務局卻未盡應有之注意,其中以回饋金底價訂為仟萬元,均較徵選須知(修正版)所載回饋金預算貳仟萬元及議會決議回饋金額度貳仟萬元,高出壹仟萬元(該局局長表示:此超收部分,係依該縣議員建議本案所在土地價值予以設算,依預算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應一律解庫,另該回饋金係得標廠商於簽約後,按合約規定分期攤還,故尚不致於造成綁標之情事),尤易令外界及不悉政府預算程序者,有所誤解與產生特殊聯想,影響政府公信與聲譽,難謂無違失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