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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會議本(五)日上午通過並公布林委員秋山所提糾正內政部、新竹縣政府、新竹縣橫山鄉公所,案由為:「新竹縣橫山鄉公所未經依法申請核准,將該鄉南河段六○四∣七地號土地,辦理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及取得建照程序,即擅自發包興建民俗文物館,?

  • 日期:88-10-05

  糾正案文指出:按建築法第二十五條:「建築物非經申請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或使用……」暨行政院頒訂之各機關辦理公有建築物作業要點第十八點:「主辦工程機關應於取得建造執照後始得依據工程預算辦理工程發包……」,惟該鄉公所於辦理本工程時,在未向新竹縣政府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取得建造執照前,即逕予發包施工,明顯違反上開法令,該鄉公所於本案處理過程,核有違失。
  該鄉公所在本案工程未辦理土地變更編定暨取得建造執照前,即於八十六年四月十八日申報開工,並以八十六年七月二十日八六橫鄉建字第六六七二號函等函,請新竹縣政府轉請台灣省政府財政廳核撥補助款,依據台灣省政府財政廳八十六年七月十九日八六財三字第0六六九一一號函及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九日八六財三字第0九九四二0號函該鄉公所,共提撥一千一百零一萬六千元予該鄉公所,台灣省政府(其相關業務已由內政部承受)未能詳查本案工程尚未辦理土地變更編定,及取得相關證照,即逕予發包等情,即撥款予該鄉公所,顯有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