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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會議本(五)日上午通過並公布詹委員益彰所提糾正新竹縣政府、五峰鄉公所,案由為:「新竹縣五峰鄉公所辦理『賽夏族矮人祭場文物館新建工程』,未依規定,逕行議價委託賴方伯建築師事務所擔任設計、監造工作,且未請領建造執照,即發包施工,?

  • 日期:88-10-05

  糾正案文指出:五峰鄉鄉長楊世傑,未依規定,要求建築師提送服務建議書或報經新竹縣政府核准,而僅依該所財經課課長朱逢祿八十四年八月二日以新竹市賴方伯建築師事務所較為可靠,公司成立已數十年之久,故推荐該事務所擔任設計應為妥當之簽呈,逕於同年月四日批示:「准簽辦理」,同意議價,並於同年月十五日完成與該建築師訂立工程委託契約書,委託該建築師事務所,擔任設計及監造事宜。另該鄉公所以同年九月十六日(八四)五鄉民字第六八八八號函,附該委託契約書,副知新竹縣政府(教育局),該府除未予查明指正外,對於工程委託契約書,有關該建築事務所承辦工程之設計、監造錯誤等責任,未訂定處罰條款,顯與各機關辦理公有建築物作業要點第十一點第五項規定不符之事實,亦疏於查核究明改正,顯有違失。
  本工程五峰鄉公所並未向新竹縣政府申領建造執照,即於八十五年五月辦理發包,並與雲鄉營造有限公司簽訂工程合約書,復以同年六月二十九日五鄉民字第四六七三號函附該合約書陳報新竹縣政府,該府竟未依建築法第八十六條:「違反第二十五條之規定者,依左列規定,分別處罰:一、擅自建造者,處以建築物造價千分之五十以下罰鍰,並勒令停工補辦手續,必要時得強制拆除其建築物…」之規定查處,而以同年七月二十二日八五府教社字第九六八○號函復同意備查,造成政府機關率先違法以公款新建違章建築,損及政府形象,俟該院調查時,始以八十八年八月二十六日八八府教社字第一○一三○三號函請該鄉公所儘速依建築法補辦建造執照。五峰鄉公所及新竹縣政府核均有違法失職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