糾正案指出三項具體缺失如后:一、台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漠視法令、未依規定,辦理鯉魚潭淨水處理設備工程開標作業,致工期延宕,核有違失。二、執行售水率提升計畫不力、績效不彰,核有違失。三、「改善無自來水地區給水計畫」,規劃粗略,致實際執行後,計畫項目之內容與金額,迭有變更,核有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