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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會議本(十四)日上午通過並公布謝委員慶輝所提糾正台中市政府及台中市雙十國民中學,案由為:「台中市雙十國民中學辦理八十四學年度成績考核案,考核委員會之組成及考核程序,均有瑕疵,未確實執行施孜璟老師申訴及再申訴之評議決定:台中市政府?

  • 日期:88-10-14

  糾正案文指出:按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三十二條規定:「評議決定確定後,主管機關應確實執行,並監督所屬學校執行」。查本案陳訴人不服成績考核,被評列為四條二款,先提起復審,復提起申訴、再申訴等救濟。經台中市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及台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分別於八十六年十月十七日、八十七年四月十日,評議為有理由,及指出該校考核委員會組成不符規定之處,並退回學校,重新審議。該校雖曾三度重新開會審議,然均由已任滿卸職之八十四學年度之考核委員審議,其組成原已不符規定,且該校八十五、八十六學年度既已另組考核委員會,理應由各該年度之考核委員會審議,始為合法。詎該校竟由八十四學度之考核委員會再為審議,洵屬不當。台中市政府以主管機關立場,對本案之處理,既未派員實地查證,復未確實依再申訴評議決定,督導該校重新辦理考核,對該校函報內容,又疏於審查,致延宕經年迄無結果,嚴重影響陳訴人權益,有違前揭規定,殊屬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