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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財政及經濟兩委員會聯席會議本(二十)日上午通過並公布趙委員榮耀、李委員伸一所提糾正台中縣政府、台南縣政府、台中縣清水鎮公所、台中縣梧棲鎮公所、台南縣歸仁鄉公所、台南縣永康市公所案,案由為:「台中縣清水鎮公所與梧棲鎮公所及台南縣歸?

  • 日期:88-10-20

  糾正案文指出:迄八十七會計年度止,台灣省所屬三0九個鄉鎮市(以下簡稱各鄉鎮市)之整體債務為九三‧三二億,占當年度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一、四四四‧七二億之比率為六‧四六%,尚未超過「公共債務法」第四條第三項規定,各鄉鎮市上述比率上限二五%之範圍;又整體債務,占行政院主計處預估之前三年度名目國民生產毛額(GNP)平均數七兆二、六00億之比率為0‧一三%,亦未超出「公共債務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所規範0‧六%之分配額度。惟個別鄉鎮市,截至八十七會計年度止之舉債數額,占各該鄉鎮市當年度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之比率,則有台中縣清水鎮之三一‧八三%與梧棲鎮之三八‧九二%,以及台南縣歸仁鄉之二九‧二二%與永康市之一0三‧七二%,均已逾越法定上限,違法超額舉債,顯有未當。
  公共債務法係於八十五年一月十七日公布施行,迄八十七年度止,已歷兩年餘,而依同法第五條規定,鄉鎮市公共債務之監督機關為縣政府,台中縣政府及台南縣政府,對於所監督鄉鎮市之舉債額度,逾越法律規定者,未能依法行政,採取必要之制止及處罰措施,核有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