糾正案文指出:本案於調查期間,有感於政府參與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原捐助機關多未於捐助章程中,妥訂相關規範,諸如原捐助機關之董、監席次、會計稽核、解散後剩餘財產之處分等,或捐助章程幾經修訂而與原貌大相逕庭;主管機關亦多未針對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訂定完善之管理規範,而僅視同一般民間財團管理監督之,使偌大政府資產,一經捐贈後,即如同斷線風箏,無從約束,遑論行使審計稽核職權,致浮濫捐贈、或利益輸送等弊端情事,難以杜絕,實令人為之扼腕,確有不當。
糾正案文並指出:鑒於本案之教訓,行政院除應積極解決個案問題外,亦應通盤檢討目前各機關捐助財團法人之相關規定,妥善訂定一體適用之管理規範,明訂捐助機關對於接受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應於其捐助章程中,要求增列,諸如必須接受政府部門審計稽核等相對等之義務規範;各主管機關之監督準則、要點中,亦應針對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訂定妥善管理規定,以避免浮濫捐助、利益輸送等弊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