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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國防及情報、司法及獄政兩委員會聯席會議本(二十一)日通過並公布康委員寧祥、廖委員健男所提糾正國防部、陸軍總司令部、海軍總司令部案,案由為:國防部對於三軍聯訓基地經營管理方式,未予嚴加督導;相關單位對於槍榴彈之申領、核銷過程,疏於查對;未爆彈之處?

  • 日期:88-10-21

  糾正案文指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劉承武,於八十八年五月五日,帶同軍火案主嫌潘慶文,至屏東恆春三軍聯訓基地虎頭山教練場,尋獲十四枚槍榴彈,經查驗為射擊後之M三一式未爆槍榴彈,惟仍具殺傷力。關於該十四枚槍榴彈,是否有軍方人員涉案,仍為司法檢察單位繼續偵查中。惟本次查獲之十四顆槍榴彈,連同八十六年台北市警察局中正一分局查獲三枚槍榴彈,共計十七枚之多。由於軍方彈藥外流,影響社會治安及國軍形象至鉅,國防部及其所屬單位對於槍榴彈之管制作業不無疏失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