糾正案認為:臺灣銀行計有下列三項行政違失,(一)有關空白票據管理及銷燬之作業規範,均付闕如;(二)相關承辦人員,未克盡責,顯有怠忽職守;(三)內部稽核及自行查核,流於形式。綜上所述,臺灣銀行辦理不適用空白票據銷燬作業,事先未有明確作業規範,以資遵循,事中承辦人員未盡職責、怠忽職守,事後又缺乏健全內部稽核及自行查核之監督,肇致本次空白票據流失案件,作業顯有疏失。
糾正案復指出臺灣中興紙業有限公司部分有三項違失:(一)銷燬重要或機密文件之作業規範,均付闕如;(二)脫墨部門產製過程,紀錄不全,內部溝通協調欠當;(三)檔案管理,亂無章法,顯有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