糾正案指出,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之行政缺失,計有下列六項:一、 未能貫徹執行巡管工作。二、 未能切實督導外包巡管工作。三、 搶修工作未能落實,造成二度污染。四、 盜、漏油事件,損失巨額公帑。五、 查緝盜、漏油設備老舊,效能不彰。六、 防堵措施無效,屢生事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