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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聯席會議本(二)日通過並公布古委員登美所提糾正台南縣政府、內政部(前台灣省政府地政處)、教育部(前台灣省政府教育廳)案,案由為:「台南縣政府辦理「文十」國小用地徵收完竣後,怠於依徵收計畫使用,且對人民依法聲請徵?

  • 日期:88-11-02

  糾正案文指出:陳訴人於八十三年間,向台南縣政府陳情,買回本案被徵收用地,經該府會同相關單位實地勘查後,以本案於八十年九月起,即已提報實施計畫,並續於八十二年四月,辦理設計發包施工,故已連續從事徵收計畫之各項工作,完成土地法第二一九條所稱「實行使用」,建請前省府地政處駁回其請求。案經前省府地政處函請該府,就本案於徵收計畫使用期限屆滿前,有無依計畫使用之事實,查明送處憑辦。嗣後雙方公文多次往返,該府皆無法提出確已於計畫期限內,實行使用之事實,致前省府不予核定。延宕數年,迄今仍未為准駁之處分,不但損及陳訴人之權益,並影響政府施政威信,顯有違失。
  按土地法第二百十九條所稱之「實行使用」,係指照核准計畫實際使用該項徵收之私有土地,或於該項土地上,連續從事有關達成徵收計畫之各項工作而言。查本案之計畫使用期限為七十九年十月開工,八十一年十月完工,而該府歷次所報有關本案於徵收計畫期限屆滿前,已實行使用之事實,僅包括:圍欄,公告掛牌及除草三項,前省府地政處皆認為不足構成已實行使用之具體要件,且曾三次代為函請內政部釋示,並將內政部釋示結果轉請該府照辦,該府仍無法提出已「實行使用」之具體事實,如此延宕多年未有結果,嚴重影響人民權益。前省府地政處身為原徵收之核准機關,即應本於職權,就本案是否構成發還要件,嚴加督促或逕予核處,其遲不處分,任令台南縣政府一再拖延,導致民怨,並影響政府施政威信,顯有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