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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會議本(二)日通過並公布郭委員石吉、李委員友吉所提糾正內政部警政署,案由為:「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女子警察隊員警,執行收容作業規範未臻落實,辦案經驗及訓練有待加強,收容設施設計規劃顯有不周,收容作業規範內容沈滯有餘,應變不足,亟?

  • 日期:88-11-02

  糾正案文指出:依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女子警察隊迷童、迷婦處理流程之規定:「疑似精神病患或有攻擊行為者,通知一一九救護車,送至市立醫院或市立療養院治療」。查女警隊員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二十時許,至馬偕醫院協助性侵害案件,被害女子黃再清之驗傷採證工作。處理員警林香杏、王雅鈺二人,於協助案件調查之過程中,屢次發現黃女言行反覆不一、舉止異於常態,七月一日凌晨四時二十分,將其帶回隊部後,於「婦孺案件處理登記表」之離家原因記載:精神異常女子,(送進本隊因素:涉及竊盜機車)及性侵害案件。惟自黃女進入隊部後,至五時二十五分發現失火前,執勤官及值班員警並未依前開規定,與相關醫療機構聯繫,作正確妥適之處理,收容作業規定,未臻落實,執行勤務確有疏失。
  查本案失火之保護室,位於女警隊綜合大樓二樓,備勤室雖位於同一樓層,然無法直接目視保護室,執勤室則位於一樓,新建大樓完工遷入之初,女警隊即發現此一設計不當情形,經由建議,另在二間保護室內各裝設乙具監視器補強。備勤室值勤隊員每日按規定,僅留守至凌晨零時,保護室內被收容人之行動,除由員警每一小時巡視一次外,全賴一樓執勤室之員警透過監視銀幕掌控。據台北市警察局表示:礙於經費,未能加裝監視器或採用廣角鏡頭,因此無法全面監視室內各個角落,遂致被收容人得以輕易選擇死角躲避鏡頭,監視系統形同虛設。保護室與執勤室位置又相距甚遠,使員警既難以掌握狀況於先、又無法迅速應變於後,在設計規劃及安全之考量上,均呈現嚴重缺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