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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會議本(五)日通過並公布林委員將財、林委員秋山所提糾正財政部、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案,案由為:「財政部、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未積極主動研析本案癥結,儘速尋求一切可行之方法,有效解決本案,陳訴人一再四處陳情,累積民?

  • 日期:88-11-05

  糾正案指出:國有財產局於六十八年間,依國有財產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會同唐榮公司擬具「計畫概要」,由該局提供台南市鹽程段三0九一地號土地,與唐榮公司合建三樓透天式店舖住宅「國榮新村」。本案國榮新村承購戶,十八年來,無法取得所有權,與唐榮公司長年爭訟;又因國榮新村,長期缺乏管理,致五十餘棟房屋地下室,積滿污水,己成為危險房屋及造成環境污染。國有財產局及唐榮公司未能及時提出有效解決對策,且延宕處理,事前既未妥善規劃,事後復無法有效監督改善,導致事態擴大,罔顧人民權益,亦未本服務承購戶之意旨,積極主動與承購戶充分溝通協商,致累積民怨,滋生諸多困擾。足見國有財產局、唐榮公司處理本案未盡周延,延宕敷衍,殊有未當,實宜檢討改進,並應就本案再加檢討,妥善處理,儘速解決,以保障民眾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