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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會議本(五)日通過並公布張委員德銘所提糾正桃園縣政府、桃園縣新屋鄉公所案,案由為:「桃園縣新屋鄉公所租用民地,興建臨時垃圾堆置場,行事草率,敷衍塞責,對於已取得之垃圾處理地,閒置不用,浪費公帑,且未預先通盤規劃該鄉之垃圾處理問題?

  • 日期:88-11-05

  糾正案指出:桃園縣新屋鄉公所臨時租用該鄉大牛欄段大牛欄小段五五九、五六0、五六二、五六三等四筆非都市土地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充當應急垃圾堆置場,事前既未提出完整妥善規劃,且未依序函報桃園縣政府審查,即將該等土地充當「垃圾暫存區」。該所明知前開租用之土地,前經桃園縣政府農業局核准養殖設施使用,竟於未完成用地變更編定前,即率意租用該地,作為垃圾處理用地,而於租地合約未正式簽訂以前,復先行傾倒垃圾,且未依「一般廢棄物衛生掩埋場設置規範」、「一般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等法令之規定,做好污染防治設施。顯見該所漠視法令,置污染防治責任於不顧,核有違失。
  糾正案文復表示:桃園縣政府早於八十二年間,業已取得該鄉後庄段地號二000等十一筆垃圾處理用地,卻坐令土地閒置荒廢,耗費預算租用民地,明顯浪費公帑,案經桃園縣政府催促,該所仍漠視延宕,違失之咎甚明。桃園縣新屋鄉糠榔垃圾場,將於八十八年二月二十八日封場,為新屋鄉公所所明知,該所既為廢棄物清理法所定之「執行機關」,理應體認垃圾處理之急迫性,於舊垃圾場封場前,通盤規劃興建合法之垃圾處理場。然該所對於民國八十二年間,已取得之垃圾處理用地,閒置不用,浪費公帑。對於租用民地,興建臨時垃圾堆置場,未依法定程序辦理,行事草率,敷衍塞責。至於桃園縣政府除未有效監督新屋鄉公所善用補助款,以取得合法垃圾處理用地外,復對於疑似盜採砂石案件,未能及時派員查明真相,洵有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