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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第三屆第十次會議,於本(八十八)年十一月九日上午九時,在本院議事廳舉行,由 錢院長復親自主持。會中有報告事項六案、臨時報告事項四案、臨時討論事項一案,其中較重要者計有:

  • 日期:88-11-09

  一、報告本院本(八十八)年十月份收受人民書狀計一、0四四案;調查案件計六五案(院派二0案、委員會推派七案、自動調查三八案);提出糾正案二0案;提出彈劾案二案。十月份各機關函復議處者計一一人,均為文官;懲處結果為記過七人,申誡三人,其他處分一人。經院會決定:准予備查。
  二、報告審計部為配合審計機關財物稽察方式之變更,函陳修正發布之「審計部台灣省台北縣審計室辦事細則」部分條文修正案,請 備查。經院會決定:准予備查。
  三、審計部函報:為應台灣省政府組織調整暨審計業務需要,擬於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將本部台灣省審計處及福建省審計處,分別改設為審計部教育農林審計處及審計部交通建設審計處,均為二等審計處,分別掌理教育、農林、交通主管特種公務及營業事業機關之審計事項。並調整台灣省基隆市審計室為一等審計室(原福建省審計處兼辦之金門縣、連江縣及其十個鄉鎮之審計事務,指定由台灣省基隆市審計室兼辦)。經院會決定:准予備查。
  四、本院國際事務小組報告:參加「第四屆拉丁美洲監察使年會」暨駐外單位巡察報告,經該小組決議提報院會,並建議(一)對外工作部分,函請行政院辦理見復。(二)邀請傑秘書長明春訪華。(三)有關本院參加明年底IOI大會相關事宜,函請駐南非代表處洽主辦單位瞭解現況,並蒐集相關資訊,送本院參考。經院會決定:建議事項,照案通過,巡察報告,准予備查。
  五、趙委員昌平、林委員鉅鋃、詹委員益彰提報本院八十八年地方機關第六組(台中縣、台中市、南投縣、彰化縣)十月份巡察報告(如附件一)。經院會決定:(一)有關巡察意見,分送本院調查九二一大地震各專案小組參考。(二)巡察報告修正通過,並函請行政院參考。
  六、討論本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召集人張委員德銘所提:擬訂「本院八十八年度巡察行政院作業要點」草案乙種。並經本院第三屆各委員會召集人會議第九次會議決議:修正通過(修正本如附件二),請討論案。經院會決議:修正通過《修正內容:一、巡察時間,訂為八十八年十二月廿八日(星期二)舉行。二、巡察議程(四)修正為各委員會召集人及出席委員發言(專案討論議題);(六)修正為自由發言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