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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會議本(十一)日上午通過並公布李委員友吉所提糾正高雄縣政府案,案由為:「高雄縣政府辦理八十七學年度國民小學代理教師甄選作業時,除查報開缺學校及代理教師之數目,明顯失實外,不當推薦人選,已明顯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又未經?

  • 日期:88-11-11

  糾正案文指出:依據各校填報之「高雄縣八十七學年度自行遴聘三個月以上國小代理教師處理方式調查表」,發現八十七年六月十日起至同年八月底期間,正值學校暑假,教師異動頻繁之際,縣政府教育局無法確實掌握正確代理教師出缺人數,應為屬實。惟以調入教師,因為服兵役、留職停薪等因素出缺,而必須聘任代理教師為例,如果各校於八十七年六月前,已經向縣政府提報缺額,則該項人數,應為縣政府所能掌控。然本院於八十八年十月五日,抽查高雄縣三十二所國民小學時發現,前揭缺額並沒有完全從第一階段甄選作業中錄取,部分缺額,仍經由高雄縣政府、各級民意代表、地方人士之推薦或各校自行從第一階段甄選作業之未錄取名單中遴聘。足見,高雄縣政府統計開缺學校及代理教師之數目,明顯失實,尚保留部分代理教師缺額,未完全於第一階段甄選程序,對外公開招考,嚴重破壞公平、公開之甄選原則。又第一階段甄選程序所錄取者僅七十名,而不依據考試成績高低,經由高雄縣政府、各級民意代表、地方人士推薦或各校自行遴聘之人數,卻高達一百四十八名,已明顯違反「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六條規定,甄選代理教師過程應恪守公正、公開、公平原則之立法精神,實難謂為允當,應立即重新檢討,以策來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