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會議本(十一)日上午通過並公布張委員富美、趙委員榮耀所提糾正國立台東師範學院案,案由為:「國立台東師範學院專任教師聘約,未盡周密,不符規定,行政制度與管理鬆散、規範不明,音樂教育學系教評會組織及評審作業殊為不當」,由本院函請教育?

  • 日期:88-11-11

  糾正案文指出:該校專任教師聘約之內容,僅載明聘期、每週排課不得少於四天、校外兼課限制、應聘、回聘期限,及教師有輔導、擔任行政職務、出席各種會議之義務。其中除違法在校外兼課外,並無任何違反聘約之處理規定,顯與前揭大學法、教師法之規定,未盡相符。另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專任教育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在外兼課或兼職」,然查該學院聘約第四條:「專任教師在校外兼課,應先徵得本院同意,否則得隨時解聘或改聘兼任,教師不得異議」之規定,在聘約內並未明確限制校外兼職;其中「隨時得解聘或改聘兼任」乙節,顯不符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三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方得予以解聘之規定,且依現行法令規定,尚無「得改聘兼任」之依據。至有關「教師不得異議」部分,核有違教師法第二十九條「教師對…學校關於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不當,致有損其權益者,得…提出申訴」之規定。顯見該校聘約,既未盡周密,復未依規定,載明教師應有之權利義務及違反義務如何處理,部分條文亦與教師法之規定未合,核有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