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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會議本(十一)日上午通過並公布黃委員煌雄、馬委員以工所提糾正教育部案,案由為:「教育部開放教科書為審定本後,未依法辦理公開招標作業程序,逕交由『部編本國民小學教科用書印行處』印製,且未審慎評估開放教科書為審定制之目的,仍繼續編印?

  • 日期:88-11-11

  糾正案文指出:按六十一年公布施行之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第六條:「各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在一定金額以上者,應公告招標辦理之;未達一定金額而在一定金額百分之十以上者,得比價辦理之;其在一定金額百分之十以下者,得由該機關首長授權經辦單位,取具二家以上估價單,進行比價或議價辦理之。」暨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七日公布後一年施行之政府採購法第十九條:「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除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二條辦理者外,應公開招標。」及同法第二十三條:「未達公告金額之招標方式,在中央由主管機關定之……。」等規定甚詳。查國立編譯館以確保八十五年起,國小教科書開放審定後之教科書供應與品質無虞為由,乃依據教育部八十四年三月九日台(八八)國字第○一○七五七號函「八十四年二月十五日研議擴大開放國民小學教科書審定事宜專案小組簡報紀錄」之結論五:「雖基於聯供處印行經驗豐富,現階段似可仍予保留,然為保證部編本之品質與銷售,國立編譯館可與聯供處簽訂合約辦理。」而未依首揭稽察條例之規定,辦理公告招標、比價或議價程序,竟將部編本印製業務.交由「印行處」辦理,顯有心規避相關法令之適用,核有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