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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財政及經濟兩委員會聯席會議本(十七)日上午通過並公布江委員鵬堅所提糾正台北縣汐止鎮公所案,案由為:「台北縣汐止鎮公所辦理社后地區草濫埤疏濬工程,未經詳細規劃設計及繪製疏濬工程圖說,即以每日租用進場機具單價,辦理發包;而工程監督作?

  • 日期:88-11-17

  糾正案文指出:汐止鎮公所建設課於辦理該工程時,並未事先測繪該工址現況圖、妥為規劃擬疏濬範圍及深度、預估所需施工經費等,即以每日租用(挖土機、運土卡車、附吊卡車、鐵板)施工機具及每趟板式拖車、廢土運棄之單價,為施工計價基準,編製預算書,而與萬順公司所簽訂合約書,除該公司所提之工程估價單外,並無相關設計圖說,亦未規定施工範圍及疏濬深度,致工程完工,無從認定及辦理驗收,合約所訂工程期限及逾期罰則,形同具文。另據本院八十八年十月一日,約詢該公所市長及相關人員,就該公所該工程所編列預算表第八項「廢土運棄」欄之單價,如何計算,該公所並無法說明棄置廢棄土之確實地點及詳細計算依據,而僅謂本案工程係參考往例辦理。綜上,該公所辦理該疏濬工程前置規劃作業草率,在未經詳細規劃設計及繪製疏濬工程圖說下,即以每日租用進場機具單價辦理發包,顯有疏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