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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外交及僑政兩委員會聯席會議本(十九)日通過並公布黃委員武次、謝委員慶輝所提糾正財政部、僑務委員會及行政院主計處案,案由為:「財政部對華僑信保基金監督不力,流於形式,致生該基金業務管理費用偏高、保證業務集中北美,未能分散保證市場、基金?

  • 日期:88-11-19

  糾正案指出:華僑信保基金,自八十一年以來之業務管理費用偏高,財政部年年查核該基金,即一再建議該基金改進,然卻流於形式,未能確實監督該基金,積極有效撙節費用。另財政部自八十一年查核該基金決算書迄今,每年皆建議其考量市場風險之分散,並為嘉惠各地區華僑,應賡續加強宣導,拓展承作觸角,惟言者諄諄,聽者藐藐,該基金始終未能改善,財政部只知年年建議其改善,始終未能以積極有效之方法,促其加強全球各地之業務宣導,積極拓展其他地區之承辦據點,以分散保證市場,並嘉惠各地區華僑。
  糾正案復表示:以該基金八十七年度召開之董監事聯席會為例,該基金共計召開十二次董監事聯席會,其中財政部派兼之常務董事,請假多達九次;行政院主計處派兼之監察人會主席,請假多達七次,然財政部卻只建議該基金「轉請董監事善盡業務督導責任,或請各捐助單位改派適任之人選」。董事、監察人之職權,本應對立,然卻於董監事聯席會議互相代理出席,該基金董監事聯席會議出席狀況實為異常。
  糾正案強調:財政部與僑委會溝通不良,致影響該基金業務有效推廣,例如:(一)專案保證補貼部分,該部會之見解,始終不一;(二)僑委會認該基金面臨結構等多項問題,並作成專案研究報告,然卻將之列為內部參考文件,財政部嗣獲悉其內容,亦未積極與該會溝通;(三)主管機關財政部與指導機關僑委會溝通不良,致影響該基金業務之推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