糾正案指出:一、 平鎮市公所設置之垃圾掩埋場與民宅之距離,不符規定。二、 平鎮市公所垃圾焚化場,僅領有建築物建造執照,卻未有使用執照。三、 平鎮市垃圾掩埋場,未依一般廢棄物衛生掩埋場設置規範、一般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之規定,實施當日覆土,且本院調查期間,竟發生垃圾山起火燃燒之意外事件,殊屬不當。四、 平鎮市垃圾焚化場於取得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之前,率爾處理一般廢棄物,已屬違法。五、 平鎮市公所處理民眾陳情案件,屢次失信於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