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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教育及文化、交通及採購三委員會聯席會議本(十)日,通過並公布古委員登美、馬委員以工所提糾正新竹市政府案。案由為:「新竹市政府辦理頭前溪高灘地綠美化工程,違反法令規定並有多項缺失:於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內之行水區回填重金屬含量高達第五級?

  • 日期:88-12-10

  糾正案指出:新竹市政府辦理頭前溪高灘地綠美化工程,工程地點位於水源水量水質保護區範圍內。本案工程由外運棄土三十六萬餘立方公尺填於河川地,且填土之土質經送檢測,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八十年八月十九日訂頒之「台灣地區土壤重金屬含量標準與等級區分表」,第一次檢測結果,鎘、鉛、鋅重金屬含量達第四級;第二次檢測結果,鎘、鉛、鎳重金屬含量第四級,鉻、鋅重金屬含量達最高之第五級,為:「土壤中有外來重金屬介入,應列為重點檢測地區…」之等級。新竹市政府建設局將重金屬含量達第四及第五級之土方,填於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範圍內,顯已違反相關法令規定。
  糾正案復表示: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五條:「下列開發行為對環境有不良影響之虞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六、…運動場地之開發。」以及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二十二條:「運動場地之開發,其興建或擴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四、申請開發面積達五公頃以上或擴建面積累積三公頃以上者。…」本案高灘地綠美化工程,主要係提供民眾運動使用之活動空間,開發面積達四十公頃,己超過法令規定之五公頃下限,卻未辦理環境影響評估,主辦單位新竹市政府建設局明顯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