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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財政及經濟兩委員會聯席會議本(十五)日上午通過並公 布趙委員昌平、廖委員健男所提糾正行政院及法務部案,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自 八十七年五月二十日施行以來,為我國反毒政策之重大變革,惟法務部對於該項法案制定 後無法落實執行?

  • 日期:88-12-15

  糾正案文指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於八十七年五月二十日實施以來,迄今僅一年有餘
,法務部即於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九日向行政院提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其總說明內敘明:「惟本條例公布施行年餘以來,因所定施用毒品者之刑事處遇
程序過於繁複,司法機關須依其不同犯次而異其處置,且強制戒治執行滿三月,即得停止
強制戒治付保護管束,三月之執行期間過短,無法提昇強制戒治之成效,再犯率仍偏高,
致未了前案與再犯之新案間,一般刑事訴訟程序與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執行程序交錯複雜
,於法律適用上引發諸多爭議;又勒戒處所,由法務部委託於醫院內附設,有執行上之困
難,而看守所或少年觀護所附設勒戒處所,缺乏醫療專業人員,無法落實觀察勒戒業務,
本條例實有針對目前實務執行上面臨困境修正之必要。爰擬具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計刪除
二條,修正十條,新增三條,共十五條」。按該條例原條文為三十六條,甫公布施行年餘
,即暴露出實務執行之困境,而有修正之必要,其亟待修訂條文高達十五條,足見法務部
對此重大制度變革,於法案制定之初,未能縝密規劃執行細節,失諸倉促草率,實施以來
復面臨諸多措施繁瑣難行。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勒戒處所,由法務部委託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
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衛生署或省市政府於醫院內附設之。前項之勒戒處所,應於本條例
修正施行後一年內設立。在未設立完成前,得先於看守所或少年觀護所內附設,並由行政
院衛生署、省(市)政府衛生處(局)或國防部指定之醫療機構負責其醫療業務。前二項
勒戒處所所需員額及經費,由法務部編列預算支應;其戒護業務由法務部負責。」揆
諸前揭規定,法務部依法應於本條例修正施行後一年內,委託醫院附設勒戒處所並編列員
額及所需經費。行政院衛生署亦已規劃十九家醫院,可供附設勒戒處所(合計約一、八○
○床),惟所需經費及醫事人力相當龐大,因而該條例公布施行已一年有餘,行政院與法
務部迄今卻未能依法編列預算經費及編制員額,殊屬不當,以致各醫療機構無法成立勒戒
處所,目前僅委託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附設勒戒處所五十床位。不僅有悖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立法之初旨,影響吸毒犯勒戒之成效,尤以法務部為全國最高法務行政機關,尚未能依法
行政,難免為社會所詬病,殊屬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