糾正案文指出:本案國立台北科技大學系、校教評會,及教育部教師解聘停聘不續聘
專案審議小組,對彭耀寰教授「行為不檢,有損師道」之事實,均不爭執,該教評會對該
案均曾審議並作成決議,該校最高層級之校教評會,復投票通過解聘彭耀寰教授之議案,
教育部猶以該教評會「未作成明確決議,且決議內容未盡一致」為由,退回該校重新審議
,於法難謂有據,於理尤屬欠當。
查教育部於八十七年三月二十七日函頒「各級學校兩性平等教育實施要點」,並督責
各級學校,成立兩性平等教育委員會或小組,該校高梅英助教,未遵照學生事務長蔡行濤
於前開公文加簽及校長批示「遵照教育部規定辦理」之指示辦理,而逕予存查,洵有疏忽
,相關主管亦未追蹤辦理情形,顯未重視教育部之函示內容,其研考機制未見功能,亦有
疏失。次查教育部於八十八年三月五日函頒「大專校院及國立中小學校園性騷擾及性侵犯
處理原則」,函各學校依該原則訂定「校園性騷擾及性侵犯處理及防治實施要點」,並成
立相關處理委員會或小組,以防治校園性騷擾事件,此時校方已獲悉本件性騷擾事件,卻
仍未能有所警覺,掌握契機,儘速成立「兩性平等教育委員會」以處理之,並即時建立性
騷擾及性侵害防治機制,竟以組成專案處理小組方式辦理,其便宜行事之作法,確有可議
。該校至六月始成立「兩性平等教育委員會」、「校園性騷擾及性侵犯調查小組」及完成
「校園性騷擾及性侵犯處理及防治實施要點」,惟已貽誤成立專責單位處理本案之時機,
難脫作業疏失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