糾正案文指出:國防部暨所屬機關、部隊、學校,對所經管之國有土地,於被占用時,未即時發現阻止,被占用後,又拖延數年,未積極依法排除占用,顯然管理鬆散,怠忽職責;將經管之國有土地,予以出租或出借,核與國有財產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合,逾越管理機關權限;使用他機關管有之公有土地而未完成撥用之情況,核與國有財產法等相關法令規定未符;相關主管承辦人員不諳法令,以致於價購或徵收私有土地後,未即時依規定辦理產權移轉登記,難辭疏失之咎;占用民地及公營事業土地之情況,十分嚴重,影響民眾財產權益及政府威信至鉅,國防部應確實督飭所屬加,速檢討辦理取得或發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