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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國防及情報委員會會議本(二十三)日通過並公布郭委員石吉、林委員將財、林委員鉅鋃所提糾正國防部案,案由為:陸軍第十軍團第一0四旅通信連少尉排長陳奕丙,於八十八年八月十九日凌晨,在營區內十一號哨衛兵司令室舉槍自裁,該旅對於槍械彈藥管制未按規定,心理?

  • 日期:88-12-23

  糾正案文指出:案發當日,因哨所官兵返連參加擴大軍紀晚點名,執勤之安全士官,忙於收假人員安檢工作,而未能會同衛兵司令陳奕丙少尉,共同開啟槍櫃,並將槍櫃鑰匙提前交予陳員,致陳員有機會利用空檔,私自取槍置於其寢室內,事後又未能確實清點槍械,致生危安事件,經核確有違反械彈管制規定,顯有疏失。陳員於八十八年八月二日,由原服務單位改編至現服務單位,惟其個人基本資料、兵籍表等,均未能及時轉入,直至案發後,才取得上開資料,致使部隊長官無法掌當握陳員有關日常生活、工作、勤務、宗教、家庭背景等基本資料及瞭解其個性與心理狀態,予以諮商輔導,亦有疏失。且部隊對於基層幹部執勤能力,考核尚欠嚴謹,上級督導官之督導,既無督導標準作業規範,據以遵循,且未依規定填載具體改進意見,執勤態度亦欠妥適,殊有未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