糾正案文指出:本案失事當批戰機訓練時,採雷達跟蹤隊型(非標準編隊),僚機卻使用相同電碼,且機載迴波器均同時設定於NORMAL位置,致航管人員始終視為單機管制,迨至僚機以無線電告知長機失蹤時,航管人員因雷達幕上,該批戰機電碼信號持續顯示,而毫無察覺異常(此有航管通話錄音可稽),顯已嚴重影響航管作業之正常運作及事後調查資料之準確研判,殊有違失。
糾正案文並指出:國防部暨所屬空軍相關單位,長期以來,漠視飛行員空勤體檢及健康紀錄登錄列管之重要,相關體檢程序與個人資料之建檔保存,敷衍草率,確有違失;航醫對於飛行員之空勤體檢,徒具形式,且未落實執行國軍航醫教範相關規定之違失,洵堪認定。
糾正案文同時指出:本案復有下列缺失:事故當日許君威少校生理狀況,不適執行夜航訓練,抱病勉強執行任務,顯非妥適;飛行員之勤務安排,容有未洽;飛行員航空生理訓練,應再加強;帶飛教官飛行時數,未達教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