糾正案文指出:本案部隊未確實執行人員管制,核准應受鑑測人員休假,又未適時通知可於事後補行測驗,另幹部未能及時向上級反映冒名頂替受測情事,致生意外死亡憾事,均涉有明顯違失;承辦體能鑑測單位,未確實依照標準程序,核對受測人員身分,致無法及時制止冒名頂替代測,衍生意外死亡事件,顯有疏失;國軍心理輔導工作,仍偏重於士官兵,軍官心輔工作成效不彰,亟應持續檢討策進改善措施;軍法機關未熟諳法令要件,要求已卸任連長立即陪同前往醫院相驗遺體,並到場訊問,處置顯有失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