糾正案指出:台電公司設有工業安全衛生處,核一廠亦設有工安課,皆應嚴密監控承包商落實執行相關安全規定。該核廢料運輸車司機,未將手煞車拉到底,致該車順坡滑下翻落乾華溪中,台電公司對此事先可避免之意外,疏於有效督導承包商嚴加防範,監督不力之咎,至為灼然。
糾正案復指出:台電公司未能有效督導核一廠落實執行相關安全法令與制度,其缺失計有下列四項:(一)核一廠核廢料運送車,未依規定執行危險標示;(二)核一廠核廢料運送人員,未經危險品運送專業訓練;(三)核一廠一號廢料貯存庫前之道路坡度設施不當,且未審慎檢查,即時發覺潛伏危害;(四)核一廠欠缺核廢料運輸「夥伴作業」之觀念。其次,台電公司該核廢料運送車,超量載運核廢料,且車齡過久,對於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放射性物料管理局所提「運送車輛之車齡應在五年之內」等十四項改進措施,台電公司顯未全面落實,輕忽上級主管機關之行政監督,顯有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