糾正案指出經濟部國營事業管理委員會五項缺失如后:一、 對公股代表之職責,事前未積極明確闡明宣導。二、 與公股代表人間之溝通機制,徒具形式,未能落實。三、 對所屬事業日常業務,欠缺綿密督導。四、 未以主管機關之立場,針對台肥公司組織規程之修訂,事前洞察,並妥為監督指導。五、 國營會長期怠於行使督導職權之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