糾正案文指出:台北縣警察局處理所代辦經費之現金收入,未依標準作業程序規定,於收款當日或至遲於下一銀行工作日全數解繳公庫、並將存入銀行解繳回單,逐筆併現金收入傳票,送會計單位審核,亦未編製現金收支結存日報表。再者,巡佐許水隆所編製公庫存款差額解釋表,多年來,僅由該員一人編製、核章,而該局會計單位等內部審核人員,從未抽查、覆核或核章,且該局多年亦從未依規定,對代辦經費作定期或不定期盤點庫存現金。致許水隆五年來先後多次擅自挪用公款八千餘萬元,簽賭六合彩,挪用公款期間,長達近五年,虧空公款金額高達新台幣五千五百餘萬元,而該局竟未查覺,洵有違失。
許水隆自八十一年至八十七年評鑑等次均為甲等,考績等次亦均為甲等,歷年來評語,略以,「公私分明、品操均優、廉潔正直」「慮事周詳,承辦出納工作認真負責,頗有績效」「擔任出納工作認真負責,適任現職」「生活節儉樸實,交遊有度、交往嚴謹」。另許員歷年之獎懲紀錄為八十二年嘉獎二十一次、八十三年嘉獎二十五次、八十四年嘉獎二十二次、八十五年嘉獎二十二次、八十六年嘉獎十七次、八十七年嘉獎二十七次、八十八年迄六月停職止,嘉獎十五次,自八十二年至八十八年六月止之獎懲,合計嘉獎一四九次,且無懲處紀錄。再查,許水隆身為警察人員,原為取締職業性賭博財物之執法者,竟簽賭六合彩。承辦出納業務,不知盡忠職守,竟長時間挪用虧空鉅額公款,事證明確,情節重大,破壞紀律,嚴重影響警譽及台北縣警察局之權益,該局若依規定處理現金收入業務,落實內部審核制度,理應察覺或能有效防止許水隆虧空公款,惟平日疏於督導考核,使業務檢查及人員獎懲評鑑流於形式,台北縣警察局實難辭監督不周之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