糾正案文指出:本案土地原係遭增建違章建築,非法作為違章工廠使用,並非依法作農業相關用途,且該違章工廠,經新竹縣政府拆除後,原違建基地現場,仍殘存有水泥鋪面等地上物,足見本案土地並非屬上開內政部八十七年八月十七日函釋:「承受之農地閒置不用,尚非屬違反相關土地使用管制法令規定」乙語所稱之單純「農地閒置不用」範疇,故該所審核本案自耕能力證明書時,本案土地用途並不合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至為明顯。
本案土地前經新豐鄉公所及新埔鎮公所,函請土地所在轄區湖口鄉公所,查明是否合法使用等情,惟湖口鄉公所於查復之會查單內「農地之使用狀況如何」及「農地是否合法使用」欄,均僅分別載明「德盛段一三五○號土地除建物乙棟外,餘為水泥地面。」與「請自行審查」等語,而未本於職權,積極查明本案土地違規使用情節,俾作為上開二公所核發自耕能力證明書之審查依據,致造成新豐鄉公所忽視本案土地違規使用之事實,而同意核發自耕能力證明書予張金進及案外范陳玉雲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