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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會議本(四)日上午通過並公布林委員鉅鋃、林委員將財、張委員德銘所提糾正內政部、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案,案由為:「自八十四年修正公布建築法後,地方主管機關普遍未落實自行所訂「執行違章建築取締措施」;強制拆除違建物時,未落實依?

  • 日期:89-01-04

  糾正案文指出:現階段違建已形成泛濫,主要原因,在於違建處理業務,不為主管機關首長所重視,一向未將拆除違建列為施政重點,而且部分民意代表為爭取選票,動輒刪減違建處理預算,致使違建處理經費,嚴重不足,無法增僱人力及添購拆除機具設備,以配合業務之實際需求;因此,省(市)、縣(市)政府自行訂定相關執行取締違章建築單行規章,對於施工中之違建即報即拆,對於既存違建,則以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市容觀瞻者優先拆除,其餘則列入分類分期辦理,惟普遍未落實自行所訂執行違章建築取締措施。此外,法令應簡明易行,但地方政府各自訂定單行規章,結果法規重覆分歧,同步執行無所適從,以致拆除違建成效不佳,內政部實應統一規定,分年分期有效實施。
  為處理違建,雖訂有建築法、違章建築處理辦法及相關法規,執行有年,惟限於人力、經費、設備及民意機關未能配合等問題,涉及建築法根本規定,非著手修正建築法,並檢討修正相關法規,無法竟其功;查內政部於八十四年召開「全國建築會議」時,曾就如何消弭違建,以提升環境品質事宜,積極研討策略,並獲具明確共識,咸認對處理違建,應更有效之執行,以有效遏止猖獗,同時對違建者應處以重罰並命其自行拆除。但內政部營建署卻遲至八十七年一月方組成專案小組,開始研訂違建處理之有效作法,雖於八十八年一月完成與違建處理相關之建築法部分修正草案條文,惟仍擬併同其他建築法修正條文草案,循法制作業程序送請審查。其他另須配合修正國民住宅條例、違章建築處理辦法及相關規定者,亦尚未配合檢討,完成修正程序,涉有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