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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會議本(四)日上午通過並公布林委員鉅鋃、詹委員益彰所提糾正內政部警政署水上警察局案,案由為:「內政部警政署水上警察局,辦理船艇建造工程均由警職人員兼任,致未能發現設計與製造之瑕疵、保養維修工作未盡周延,致耗損公帑;又油料採購?

  • 日期:89-01-04

  糾正案文指出:內政部警政署前保安警察第七總隊,於八十四年六月與龍德造船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簽約,委託承建六艘六十噸、船速四十節之警用巡邏艇建造工程,金額為新台幣五七九、六○○、○○○元,分別於八十五年八月下旬起,陸續交船,惟於警艇在行駛約一年後,均發生主軸腐蝕現象而停止正常勤務,並進港檢修,該局乃依六十噸警艇合約書第六條品質保證及保固規定,要求龍德造船公司對該等船艇予以修復,經中國驗船中心及挪威驗船協會檢驗及試航,均認為該艇具有適航性,遂返回水上警察局服勤;後該局諮詢其法律顧問(理律法律事務所)認為該船廠之保固責任,業已完成,且先前雙方所訂之建造合約,未規範保固瑕疵之賠償問題,建議該局宜審慎研究。經查該局各警艇,自發現主軸腐蝕到檢修完成後之正式值勤止,檢修時日長達四個月至十一個月不等,復加上檢修期間,派員守艇之人力耗損,致損耗公帑不貲,核有不當;又該局對船艇建造及維修業務,均由警職人員兼任,缺乏船舶建造專業知識,監造期間,又未能發覺設計與製造時之瑕疵,且事前對合約內容未詳予研擬,致未規範保固期間瑕疵承修商之賠償責任,均有疏失。
  查前保七總隊台東警察隊經管之編號PP六一一警艇(新編號三五一二),於八十六年十月初,依合約行駛至高雄啟源船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歲修及主機大修。該艇修復並完成驗收工作,於同年十二月廿八日返回台東警察隊服勤僅三日,即發生左主機當機,乃又啟航至啟源公司辦理維修,遲至八十七年三月廿四日修復後返回隊部,人力物力損失不貲。復查高雄港務局於同年七月,對該艇實施特別檢查時,發現住艙、駕艙、會議室及多項機件,功能不良、老化,要求更新,台東警察隊於同年七月八日以水警六後字第二一五八號函報改制後之水上警察局,辦理前述項目之維修工作,足見該局對警艇之維修、規劃及審查工作,均有欠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