糾正案文指出:內政部警政署前保安警察第七總隊,於八十四年六月與龍德造船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簽約,委託承建六艘六十噸、船速四十節之警用巡邏艇建造工程,金額為新台幣五七九、六○○、○○○元,分別於八十五年八月下旬起,陸續交船,惟於警艇在行駛約一年後,均發生主軸腐蝕現象而停止正常勤務,並進港檢修,該局乃依六十噸警艇合約書第六條品質保證及保固規定,要求龍德造船公司對該等船艇予以修復,經中國驗船中心及挪威驗船協會檢驗及試航,均認為該艇具有適航性,遂返回水上警察局服勤;後該局諮詢其法律顧問(理律法律事務所)認為該船廠之保固責任,業已完成,且先前雙方所訂之建造合約,未規範保固瑕疵之賠償問題,建議該局宜審慎研究。經查該局各警艇,自發現主軸腐蝕到檢修完成後之正式值勤止,檢修時日長達四個月至十一個月不等,復加上檢修期間,派員守艇之人力耗損,致損耗公帑不貲,核有不當;又該局對船艇建造及維修業務,均由警職人員兼任,缺乏船舶建造專業知識,監造期間,又未能發覺設計與製造時之瑕疵,且事前對合約內容未詳予研擬,致未規範保固期間瑕疵承修商之賠償責任,均有疏失。
查前保七總隊台東警察隊經管之編號PP六一一警艇(新編號三五一二),於八十六年十月初,依合約行駛至高雄啟源船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歲修及主機大修。該艇修復並完成驗收工作,於同年十二月廿八日返回台東警察隊服勤僅三日,即發生左主機當機,乃又啟航至啟源公司辦理維修,遲至八十七年三月廿四日修復後返回隊部,人力物力損失不貲。復查高雄港務局於同年七月,對該艇實施特別檢查時,發現住艙、駕艙、會議室及多項機件,功能不良、老化,要求更新,台東警察隊於同年七月八日以水警六後字第二一五八號函報改制後之水上警察局,辦理前述項目之維修工作,足見該局對警艇之維修、規劃及審查工作,均有欠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