糾正案文指出:財政部為存保公司主管機關,於接獲存保公司金檢報告後,對於東港信合社長期存有之內部控制與業務經營缺失,未能深加探究,進而督導所屬,加強查核或採取積極性之嚇阻措施,卻僅以書面糾正,或爾後該社申請增設分支機構及新增業務時之參考等,消極性作為,以為因應,終致該社因內部控制蕩然,而爆發舞弊事件,不僅對於存款民眾之心理造成傷害,並使存保公司及台灣銀行因處理善後,而必須承受鉅額之損失,造成該等行庫經營體質之惡化,亦間接減少繳庫盈餘之收入,財政部確難卸違失之責。
糾正案表示:東港信合社弊案之發生,暴露出金檢人員嚴重不足,基層金融管理之相關法令不盡完善,金檢權責配置不當等,多項缺失。財政部於規劃制訂相關金檢規範時,欠缺應有之周延,對於長期以來存在之各項金融管理或金檢缺失,亦多未能及早防範,而坐待弊端爆發後,方作出亡羊補牢之種種對應,洵有失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