糾正案指出:以濱南工業區之開發案而言,若以土地法而言,自有部分土地不得私有,惟若以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而言,該工業區土地卻可讓售,形成行政命令與法律二者顯不相容之情形。經本院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約詢工業局、水資源局、台南縣政府等單位,始發現彰化縣之劃設,係先編定彰濱工業區,再以該工業區區界為準,劃設海岸一定限度內,不得私有之土地。是以台南縣政府所訂「台南縣海岸一定限度內不得為私有土地之劃定作業要點」第八點之排除條款「經政府專案核准重大計畫,不適用該要點」,顯然意圖循彰濱工業區之模式,為濱南工業區之開發案解套,工業局對上開法令互不相容問題,不思循修法途徑解決,反而縱容地方政府、開發單位敗壞法紀,立下迂迴脫法不良示範,違失之咎甚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