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院綜合規劃室報告:(一)八十八年十二月份收受人民書狀計一、一三七案;調查案件計三0案(院派一三案、自動調查一七案);完成調查案件六三案(院派二二案、委員會推派一一案、自動調查三0案);提出糾正案一三案;提出彈劾案一案。同年月各機關函復議處計四五人,其中文官二七人,武官一八人;懲處結果為記大過一人、記過二0人、申誡二0人、其他處分四人。(二)本院第三屆迄目前共收受人民書狀一五、八五八案;提出彈劾案一二案;提出糾舉案二案;提出糾正案一五七案;調查案件七三二案(已完成調查案件五五六案、尚未完成調查案件一七六案);八十八年一月至十二月份,各機關函復議處計三九三人,其中文官二七0人,武官一二三人;懲處結果為記大過二0人、記過一一八人、申誡二一五人、警告一人,其他處分三九人。經院會決定:准予備查。
二、 本院預算規劃與執行小組報告:該小組業經推選詹委員益彰為八十九年該小組召集人,報請 鑒察。經院會決定:准予備查。﹙上次本院院會決議:推詹委員益彰、尹委員士豪、郭委員石吉、江委員鵬堅、李委員伸一等五委員,連任為本院八十九年預算規劃與執行小組委員﹚。
三、 本院秘書處報告:本院內政及少數民族等七委員會八十九年委員名單﹙如附件一﹚,報請 鑒察。經院會決定:准予備查。
四、選舉本院八十九年內政及少數民族、外交及僑政、國防及?齱B財政及經濟、教育及文化、交通及採購、司法及獄政七委員會召集人案。經各該委員會委員互選結果,當選八十九年各委員會召集人名單如次:
﹙一﹚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召集人:李委員友吉。
﹙二﹚外交及僑政委員會召集人:張委員富美。
﹙三﹚國防及?攭e員會召集人:尹委員士豪。
﹙四﹚財政及經濟委員會召集人:康委員寧祥。
﹙五﹚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召集人:呂委員溪木。
﹙六﹚交通及採購委員會召集人:趙委員榮耀。
﹙七﹚司法及獄政委員會召集人:黃委員武次。
五、選舉本院八十九年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委員會委員案。經全體委員互選結果,當選者為:黃委員武次、黃委員守高、李委員伸一、張委員富美、尹委員士豪、呂委員溪木、 黃委員勤鎮等七人。
六、選舉本院八十九年監察委員紀律委員會委員案。經全體委員互選結果,當選者為黃委員守高、黃委員武次、江委員鵬堅、呂委員溪木、張委員富美、黃委員勤鎮、林委員時機等七人。
七、本院趙委員昌平、廖委員健男提:為確保基本人權,有效監察政府機關及公務員,防止其侵害人權,並遵行國際人權原則,使我國成為真正的國際人權先進國家,建議於本院設置「保障人權委員會」,以發揮監察功能,落實保障人民基本權利之平等及不受侵害乙案﹙如附件二﹚,請討論案。經院會決議:(一)推請陳副院長孟鈴、趙委員昌平、廖委員健男、趙委員榮耀、張委員富美等五人組成專案小組,研究短期設立常設委員會或特種委員會之可行性及其運作方式。(二)送本院法規研究委員會研究修正「監察院組織法」於本院設置「保障人權委員會」,直屬本院。
八、本院張委員富美提:監察報告書為本院對外發表之公文書,為慎重處理,建請推派三至五為委員,組成本院出版品指導小組,以協助相關單位完成乙案﹙如附件三﹚,請討論案。經院會決議:推林委員秋山、黃委員守高、謝委員慶輝三人組成本院出版品審查小組。
九、本院地方機關巡察第六組巡察委員林委員鉅鋃、趙委員昌平、詹委員益彰臨時動議提:為九二一震災房屋倒塌情形鑑定標準,迭生爭議,民眾申請再鑑定情形,屢見不鮮,行政院有關規定及其措施,似有再予檢討之必要,以維民眾權益﹙如附件四﹚,請討論案。經院會決議:本案函請行政院繼續協助各縣市政府處理九二一震災房屋倒塌,尚未完成鑑定或已完成鑑定,仍具有爭議部分,並監督各縣市政府對發放慰助金、房租等爭議之處理,且就本案民眾陳情案件,妥處逕復陳訴人,將結果副知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