糾正案文指出:教育部負有整體師資培育政策規劃、研訂公費師資培育計畫、核定公費生培育名額、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核備,及公費生之分發等責任。然該部對於本屆公費生名額,事前即未妥訂公費師資培育計畫,復為解決公費生之分發,訂定「八十八年度公費生之分發原則」,將公費生之分發,依「直轄市及縣市所屬學校班級數,按比例分配名額至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致台北、高雄二直轄市及五個省轄市等交通便利之都會區,竟分發將近三分之一之公費生,顯與師資培育法「公費生以就讀師資類科不足學系,或畢業後自願到偏遠特殊地區學校服務學生為原則」之規定不合。另因作業不當,將公費生分發及報到,提早在現職教師介聘作業之前,造成現職合格教師調任機會喪失,及偏遠學校分不到公費生之情形,核有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