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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聯席會議本(十八)日通過並公布林委員秋山所提糾正雲林縣政府及大埤鄉公所案,案由為:「雲林縣大埤鄉公所承辦『雲86線豐岡橋改建工程』,未依水利法辦理,造成樑底與計畫堤頂高程相差一.七公尺,影響大湖口溪兩岸居民安全。?

  • 日期:89-01-18

  糾正案指出,大埤鄉公所與易承工程顧問有限公司簽訂「雲86線豐岡橋改建工程設計委託契約書」,其相關行政程序延宕一年,該鄉公所未依規定辦理豐岡橋改建工程之委託規劃設計,核有違失,雲林縣政府亦應負監督不周之責。另查大湖口溪係主要河川,八十八年一月前屬雲林縣政府管理(八十八年二月一日移由經濟部水利處管理),該府接獲豐岡橋施工預算圖說,既未切實審查、糾正錯誤,亦未函請主管機關(經濟部水利處)核准,核屬違失。該鄉公所既接獲水利處通知改建後高度不足,且當時工程因用地無法解決,橋墩尚未施工,竟未變更設計,逕以橋墩加高一米處理,致樑底與堤頂高度,仍差一.七公尺,須再改建(耗費公帑一千二百萬元),鄉公所及縣府行事草率,均有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