糾正案文指出:本案李文能紊亂男女關係,並出入不正當之場所等,諸多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之行為,高雄市政府政風處已知之甚詳,然卻坐視不理,亦未作出任何獎懲建議,未能恪盡政風調查、品德考核之職責,於本院約詢該處人員後,該處始將本案簽請市長核示,於八十八年十二月六日移請該府人事處,提獎懲案件評議小組議處,其處理過程被動、消極,核有違失之責。
李文能自民國七十四年任職高雄市中正文化中心管理處處長以來,其歷年之考績皆列為甲等,八十二年間之獎懲紀錄為嘉獎十一次、記功乙次,且無懲處紀錄,該府未能盡督責之能事,本於職掌切實執行考核,並作為獎懲之依據;另本案李文能紊亂男女關係,並出入不正當之場所等,諸多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之行為,事證明確,並業經媒體大幅報導,該府人事處亦應已知之甚詳,然卻坐視不理,未有任何懲處建議,對於主管之事務,顯有怠忽,應著實檢討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