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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會議本(十九)日上午通過並公布林委員將財所提糾正桃園縣政府及桃園縣平鎮市公所案。案由為:「桃園縣平鎮市公所與平鎮地政事務所,測量及登記部門間,缺乏橫向聯繫,對事實認識不清且行事草率,任令工程用地徵收多年,仍未完成用地移轉登記?

  • 日期:89-01-19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相關土地(重測前北勢段三四八之六四地號)早於六十八年三月二日即經台灣省政府以府民地四字第二一六四六號函核准徵收,桃園縣政府遲至七十九年四月廿四日,始以七九府地用字第六0二五七號函,囑託該縣中壢地政事務所,辦理立體交叉工程用地(含陳訴人持分所有之平鎮鄉北勢段三四八之六四地號等八十五筆土地)徵收案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嗣經中壢地政事務所於同(七十九)年七月廿一日以中地一字第二五八三號函復桃園縣政府,略以:經查土地徵收清冊中,北勢段三四五之十六地號等廿七筆土地,與登記簿相符部分,已於七十九年五月廿二日辦畢所有權徵收移轉登記,另北勢段三四八之五九地號等五十八筆,因徵收土地清冊所載之地號、地目、面積或所有權人,與登記簿不符,該所無從辦理登記。惟平鎮市公所對事實認識不清,且行事草率,並未迅予查明原委,配合更正徵收清冊,甚且提供本院之說明資料地號,亦摘錄錯誤;桃園縣政府地政局亦未追蹤管考督促其迅即辦理,致多年來均未完成徵收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嚴重影響地籍管理,行政效率顯有不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