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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會議本(十九)日上午通過並公布謝委員慶輝所提糾正宜蘭縣宜蘭地政事務所案。案由為:「宜蘭縣宜蘭地政事務所七十四年間,辦理山區道路逕為分割時,未能先行精確辦理控制測量,致地籍圖上產業道路位置,與實地相差八公尺,有損地籍測量及土地?

  • 日期:89-01-19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宜蘭縣政府於七十四年間,辦理林美產業道路逕為分割錯誤,致圖上產業道路位置與實際位置不符,偏差達八公尺,據宜蘭地政事務所主任推測:當時測量錯誤原因,可能有三點:(一)該產業道路位於山區,路型細長,施測不易;(二)早期所訂之控制點及圖根點,遺失太多,樁位不見;(三)當時僅用平板儀施測,精確度不夠。宜蘭縣政府測量隊隊長補充說明,略以:早期施測時,可能未作控制測量,而逕以平板儀施測,早期產業道路未定控制樁位,且亦無編列控制測量經費,而直接依耕作現況位置,採平板儀施測,故產生錯誤。而本次再鑑界,係自二、三公里外三角點導測而來,採控制測量方式辦理,故較精確。查該地區位於都市計畫外山坡地,產業道路細長且地形複雜,其地籍原圖,亦為日據時期所測繪,迄今尚未辦理地籍重測及納入數值化測量地區,陳訴人既依規定,繳納鑑界費用,地政事務所自應依規定程序謹慎施測,縱有人力缺乏,預算不足等困難,亦應循行政程序解決,不能草率敷衍民眾之測量申請案,期能精準測量,俾無錯誤。宜蘭縣宜蘭地政事務所辦理本案山區道路逕為分割測量時,未能先行精確辦理控制測量,草率施測,致地籍圖上產業道路位置,與實地相差達八公尺之巨,有損地籍測量與土地登記之公信力,致生界址糾紛,並嚴重影響人民權益,顯有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