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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內政及少數民族兩委員會聯席會議本(廿六)日通過並公布呂委員溪木所提糾正內政部警政署、嘉義市警察局案。案由為:「嘉義市警察局對所屬隨護員警,槍械管制失當、輔教訓練不足、勤務紀律鬆散、督勤制度失當等問題,事前未能防患未然,事後亦未研提改?

  • 日期:89-01-26

  糾正案指出:八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深夜至二十六日凌晨一時四十分許,嘉義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巡佐林榮文、警員徐浩翔擅離職守,酗酒,攜帶警用槍,私闖民宅滋事,違反生活風紀,嚴重影響警譽。雖事發之後,已按情節輕重,懲處失職人員,惟核其懲度過輕,未能全面檢討裨補缺漏。且究此事件,凸顯嘉義市警察局平素對於隨護員警,持用槍械管制不當,勤務紀律鬆散,事前未能防患未然,事後亦未研提改進措施,而警政署督導不周,未能主動徹查,均涉有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