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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會議本(十六)日通過並公布郭委員石吉、黃委員勤鎮所提糾正內政部案。案由為:「內政部警政署資訊室主任尹世瓖,於八十八年十月三十日凌晨酒後駕駛公務車,在台北市忠孝東路、臨沂街口,追撞正在等候交通燈號的計程車與私人轎車。該署三令五?

  • 日期:89-02-16

  糾正案指出:本件車禍發生後,轄區中正一分局忠孝東路派出所主管張文能抵現場指揮處理,因該所員警未攜帶酒精測定器,自宜指示員警,將測定器迅速送至現場,俾能當場對尹世瓖實施酒精濃度測試,以取信於被害人。惟查轄區派出所主管張文能到達現場後,逕自將肇事者尹世瓖帶離現場,縱返回派出所後有施予酒精濃度測定,仍不免引起被害人認為警方縱容包庇自家人之誤解。經核張文能臨場之處置,嚴重違反警察處理車禍案件正當程序,亟應嚴予告誡,切實改正。內政部警政署應將本案因處置不當所衍生之困擾,引為前車之鑑,並加強員警訓練教育,提昇處理車禍肇事案件之能力及技巧,避免爾後發生類似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