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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委員會會議本(二十二)日通過並公布黃委員守高所提糾正台北市政府交通局停車管理處、台北市政府交通局案。案由為:「台北市政府交通局停車管理處採購集中式自動計時售票電腦收費器一二0具,驗收啟用後五個月,即全面停用,明顯浪費公帑,決策過程粗疏輕

  • 日期:89-02-22

  糾正案指出,台北市政府交通局停車管理處方面,計有左列七項缺失:
一、決策階段未審慎評估風險,行事輕率。
二、與工研院電通所簽訂技術服務合約過程,未能堅守立場,妥善溝通協調,肇致中途解約、系統建構無以為繼之窘境,復未考量另覓其他專業機構輔助取代,坐令權益受損。
三、規劃檢測收費器相關事宜不周,致合約交貨期間產生疑義,乃至時程延宕情事,滋生紛擾。
四、疏未考量無線電專用頻率及抗干擾等問題於先,及至知悉,復怠於依據復函協調事項,積極爭取,以完成專用頻率設置,行事顢頇,更於其後複驗紀錄記載已獲核撥頻率,洵有違失。
五、缺乏專業支援,驗收作業草率、相關人員涉嫌驗收不實。
六、未能落實承商維修考評措施,無以評估鉅額維修報價合理性,致無力簽訂維護合約,終致收費器全面停用,又於收費器功能未彰、各界質疑之際,發還保證金,行事欠當。
七、報廢程序不合常規。
  糾正案另針對台北市政府交通局,提出二項缺失:
一、 決策失當、監督不週。
二、 辦理懲處過程多所瞻顧,未能究明真相,釐清責任,覈實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