糾正案指出,台北市政府交通局停車管理處方面,計有左列七項缺失:
一、決策階段未審慎評估風險,行事輕率。
二、與工研院電通所簽訂技術服務合約過程,未能堅守立場,妥善溝通協調,肇致中途解約、系統建構無以為繼之窘境,復未考量另覓其他專業機構輔助取代,坐令權益受損。
三、規劃檢測收費器相關事宜不周,致合約交貨期間產生疑義,乃至時程延宕情事,滋生紛擾。
四、疏未考量無線電專用頻率及抗干擾等問題於先,及至知悉,復怠於依據復函協調事項,積極爭取,以完成專用頻率設置,行事顢頇,更於其後複驗紀錄記載已獲核撥頻率,洵有違失。
五、缺乏專業支援,驗收作業草率、相關人員涉嫌驗收不實。
六、未能落實承商維修考評措施,無以評估鉅額維修報價合理性,致無力簽訂維護合約,終致收費器全面停用,又於收費器功能未彰、各界質疑之際,發還保證金,行事欠當。
七、報廢程序不合常規。
糾正案另針對台北市政府交通局,提出二項缺失:
一、 決策失當、監督不週。
二、 辦理懲處過程多所瞻顧,未能究明真相,釐清責任,覈實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