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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內政及少數民族、教育及文化三委員會聯席會議本(二十三)日上午通過並公布黃委員武次、廖委員健男、張委員富美所提糾正內政部及教育部案<等案由為:「內政部對於非行少年之安置輔導處分,遲未與司法機關建立連繫機制,顯有失當;又有關安置輔導之配?

  • 日期:89-02-23

  糾正案文指出:因應少年問題的多元化,應以少年生活領域為目標範圍,而此範圍包括司法、教育(含學校)、社政、福利機構、家庭與社會等領域,缺一不可。因此有關行為輔導的功能不應僅由司法機關負責,社會福利體系、學校教育體系、醫療衛生體系、社教體系、職訓體系等都應負起安置輔導少年的責任;且轉介輔導與安置輔導處分後,除由社政機關提供安置、保護及養育外,其他需求的滿足,如教育、職業訓練、法律知識、醫療衛生保健與治療、休閒育樂等社會教育等後續安置中或安置後所衍生之問題,並非單一領域的力量可以獨自解決或處理,仍應由相關單位就其主管業務,共同合作,互相配合,提供資源和整合成為一個完整的服務網路。惟查,因為司法機關與社政機關在安置輔導處分上認知之差異,彼此間欠缺溝通聯繫,造成法官為安置輔導處分時,窒礙難行;且因為新修正之少年事件處理法中,對於社政機關之定位,並未明確規範,轉介輔導與安置輔導處分,由少年法院(庭)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做成之過程中,社政機關並未參與,故在目前國內安置輔導機構資源有限的情形下,加上具有接案能力及設施的教養機構,對於犯罪型態少年接受度普遍不高或無法承接轉介犯罪少年之輔導業務,造成安置輔導之需求高於供給;另因法官對少年福利機構種類、特性及輔導少年專業之不瞭解,導致司法機關無法有效轉介至適當的輔導機構。以台灣南投地方法院為例,其作法多係由法院與機構間,訂立契約,來獲得可供安置的名額,以平衡需求與供給之間的差距。因此,往往結果是只求服務的供給有無而已,無法確實考量到機構特性、少年的福利需求以及執行成效之指標,因此,司法機關與社會福利體系、學校教育體系、醫療衛生體系、社教體系、職訓體系等,相關體系間,如何互相配合,共同合作,提供資源,整合成為一個完整的服務網路,建立一套完整之聯繫機制,實為刻不容緩之要務。然內政部對於少年之安置輔導處分,卻遲未與司法機關建立連繫機制,致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法之美意,未能落實。
  矯治學校係以行為嚴重偏差少年為對象,採封閉機關式之教育,與安置輔導處分,以非行輕微或虞犯少年為對象,採有條件開放,二者確有不同,惟針對少年非行程度不同而施以不同處遇,乃新制少年事件處理法之精神,故無論少年事件處理法之安置輔導處分,究應與教育機關之慈暉班資源,互相結合利用,或為家庭功能不彰,致輟學及行為輕微偏差之少年,提供另外一個輔導管道,教育部身為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掌握國家重要教育資源,責無旁貸,本應對此研擬具體可行之輔導措施。然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正迄今已逾二年,教育部卻將這群涉世未深,非行輕微或有虞犯之少年,排斥於教育機關之慈暉班或中途學校等,正常教育體制之外,又未能具體提出明確之代替性輔導方案,如何期待其能主動示範,帶動民間參與安置輔導,為家庭功能不健全之輕微非行少年,提供另一導引向善管道,故教育部此種故步自封而無彈性之本位主義觀念,顯有未當。